解析:
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当申请者正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若再行恢复职业或参加工作,则该申请将立即终止,同理也不能再继续享受到除失业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待遇。
请注意,以下是申领失业保险金过程中可能造成申请终止的几种情况:
(一)正式渗透入新的工作领域;(二)被国家征召服兵役;
(三)举家迁往国外居住;
(四)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五)因罪名被司法机关或劳教所收监或教育;
(六)没有合理解释却拒绝接受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工作机会;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值得停止领取失业保险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