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在于所涉及的对象存在差异。承包经营是以特定的生产经营相关目标作为宗旨,其所面对的关键目标是经营所产生的具体结果;而租赁经营则是基于资产使用权的实质性转移以及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力的掌控为核心目的,主要针对的是资产这一要素。
其次,关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开端有着明显区别。在承包经营模式之下,运营者虽然享有生产经营的决定权、人事劳动管理的处方权、员工奖励惩罚等诸多权限,
然而,这些权力的行使始终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严厉监管限制之内,他们所拥有的自主权力其实是相对受限的;而在租赁经营模式之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界线划分更为明确清晰,企业不再受制于行政主管部门,运营者掌握了包括企业机构设立权、利润分配决策权、生产经营策略制定权、对员工个人的录用和解聘权等在内的丰富权限,同时还能依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企业的运作方向,并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变更登记操作。
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