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公司股东提出的关于请求公司对其持有股股权进行回购的需求,有以下几种情况是被法规所认可和支持的:
1、在公司连续五年内未曾向股东发放利润分配待遇,但该公司在此期间仍然维持盈利状态,且满足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
2、当公司面临企业合并、公司组织架构重新组合及主导财产的转移等重大事件;
3、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到或由于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导致公司面临解体之际,并且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决议对章程进行修改,从而使得公司得以继续存续并生存下去。然而以上各类情况之外,其他的股权投资退出方式均必须要透过股权转让的途径来实现。所谓主要转让,主要包括大股东自愿回购、引进第三方收购、推动公司上市等路径。简单来说,对于股权投资而言,若想成功退出投资市场,就必须借助第三方力量介入接手原股东手中持有的股份,否则将难以成功回购股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