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索贿乃是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特定对象请求施与财物。
此种行为严重背离了公职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和忠诚度。
(2)受贿则涉及到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给予的物质报酬,以此换取适当或不恰当的回报。
这种行为不仅有损公共机构形象,还可能触犯法律法规。
(3)接下来是关于所谓“回扣”和“手续费”的相关事宜。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交易过程中,公职人员通过私下获得贿赂,再从中抽取部分以掩盖涉事金额。
(4)至于“斡旋受贿”,这里诠释的是一种较为隐蔽的贿赂形式,即公职人员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和关系网,为他人争取到预期的权益或环境条件。
然而在此过程中,他们往往会采取诸如虚构事实、隐瞒信息等手段,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