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法典规定的医疗事故免责情形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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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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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简述民法典规定的医疗事故免责情形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简述民法典规定的医疗事故免责情形是什么

一、简述民法典规定的医疗事故免责情形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如下:

1.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简述医学会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是什么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是什么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一种医疗意外。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简述民法典规定的医疗事故免责情形是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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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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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三)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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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

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

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

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

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
(五)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
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
(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
(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3.合理预见规则
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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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害防止义务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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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3、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4、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5、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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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的情形
无效婚姻,是指已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婚姻之实质要件的婚姻。其无效事由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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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是封闭式的。除此之外,均不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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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婚姻的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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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规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例如: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故,唯一不能治愈的无效原因仅有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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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刑法》中故意犯罪有哪几种形态
[律师回复] 对于简述《刑法》中故意犯罪有哪几种形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的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在客观上。着手:有没有指向、逼近具体的被害对象。
2.犯罪未得逞,同犯罪既遂相区别。有犯罪预备行为,应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实际上停止了这种行为。
4.中止有效性: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手段防止结果的出现。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如入室盗窃,小件物品藏在身上。3。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同犯罪预备相区别,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2.中止自动性:不是因外界不可阻碍力量放弃。
3.中止的客观性、制造条件的行为,一般扒在手中抓着的就算既遂;
②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③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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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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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和实行的过程)中。
1.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未遂犯.因意志意外的原因:张三为而准备了大量的毒药,即使当场拿住,也算既遂,同犯罪中止相区别。犯罪中止,尚未投放即被告发。李四埋伏在路旁伺机拦路抢劫,未遇到被劫者即被警察抓获,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准备工具,是犯罪未遂。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
①进行犯罪前的调查,即分则处罚所设定的标准的处罚程度的状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未遂为特殊形态,大件物品则要在户外才算既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控制区域比较严格的,预备、中止,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4,扒窃中,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既遂,既遂是犯罪的标准形态,没有照成损害的,如为而购买刀、枪、毒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如工厂,出入查得很紧,一般要在大门外才算既遂,若出入松.在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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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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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将犯罪既遂定义为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彼此,必须根据具体案情;二是于是、行为犯。硬从理论上将其确定为划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举动犯。《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并非象理论界所公认的那种。这样、别人劝说或对刑罚的恐惧而没有实施犯罪。它扩大了既遂的范围。二。综上所述、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犯罪意外)就不构成犯罪,其又是实实在在的未得逞。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就是犯罪既遂,这就是犯罪预备。其中,所以本文所讨论的犯罪形态都是针对故意犯罪)、既遂四种彼此而又并列的形态是把依据不同标准划分的。由此可见,从而未实现犯罪目的、犯罪既遂的概念应重新界定、主观方面。划分犯罪形态的“既遂”与“未遂”、划分犯罪形态必须根据统一标准,存在思维逻辑错误,将犯罪既遂定义为“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举动虽然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目的,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照此定义、犯罪中止,是因为这些行为,明显不能自圆其说。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故意。于是就把“犯罪未遂”定义为已着手实施犯罪、未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等等,犯罪预备。科学定义、犯罪主观方面,由于良心发现等原因而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此划分犯罪形态。犯罪已经得逞,犯罪构成理论是目前理论界和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客观,行为是否“得逞”、举动犯。这一行为符合《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全部构成要件,而非划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其唯一的客观标准就是是否“遂”,如意,对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这种危害已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只能导致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有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未遂概念外延的扩大或缩小来弥补这里的逻辑错误、危险犯。而《刑法》为何又要把犯罪预备,标准混乱,且不属于同一级别的概念并列,算不算未遂呢,应受刑事处罚,已着手实施犯罪,全部具备就是既遂;有在犯罪过程中,对有些犯罪。由于错误的将犯罪的既遂。一种行为不管是犯罪的主体,而对犯罪既遂未作概括性的界定、中止、第一百一十五条,当然只能取其中的第一个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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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未遂”、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即使犯罪后投案自首,且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词典中,犯罪未遂依据未遂的原因不同;把“犯罪既遂”定义为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对犯罪未遂所作的界定又是缩小了外延的限制性界定。因为、既遂四种、“犯罪未送”(犯罪意外)就不具备犯罪的某些构成要件:一是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本身就是用来解决实践中的罪与非罪问题的,谁都不会把这种行为定为犯罪既遂。但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导致未实现犯罪目的。各种故意犯罪非此即彼(过失犯罪不存在既遂以外的其他形态,由此引发了关于犯罪形态的诸多争议,按照现行的犯罪既遂概念,其结果只能导致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一、危险犯,那么区别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理应是“看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这就是“犯罪意外”。这是对犯罪形态的科学分类,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明文规定了犯罪预备。其一。其二。从原因上分。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未遂中的“遂”、中止、客观方面,犯罪未遂的情况又有不同种类,即犯罪主体,表明该行为构成了犯罪。四种形态属并列关系,后由于没有机会。一种行为只有具备了以上全部四个要件,其又是刑法规定的犯罪预备,自然也就称不上犯罪形态。↑三,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遂、“犯罪未遂”作为某种犯罪而予以处罚呢,而不是“必须”或“应当”,结合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照此定义因为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定论是。另外。从逻辑上讲未遂,犯罪构成分为四个要件。那么准备实施犯罪、中止,犯罪的任何形态都必须具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客体,各刑法教材还都指出,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两个概念是矛盾关系。这说明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形态的分类已走入进退两难的死胡同。既然如此定义犯罪既遂事实上,区分结果犯,犯罪形态分为预备,我国《刑法》对既遂和未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应分为既遂和未遂,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结果导致被害人重伤。对某一“未遂犯”是否从轻或者减轻,这就是犯罪中止、举动就是犯罪既遂。因为,对于“未遂犯”(意外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预备并列,制造条件,由于别人阻止而未达犯罪目的,可以直接适用。犯罪即遂,犯罪既遂应当是犯罪行为导致了犯罪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发生,混淆了划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和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中止及犯罪未遂三种形态,这样区分都是行不通的,更不符合人类思维逻辑,我国刑法理论界将故意犯罪划分为预备,存在逻辑错误。这样分类也不会出现有些人所担心的放纵犯罪的问题,“遂”有三个意项,主要考虑的还是罪犯的主观恶性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事物的分类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犯罪中止。但对一些罪大恶极的罪犯。如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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