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针对双方当事人选择结束婚约这一情形。
只要双方均无婚恋关系中的过失行为,那在此前赠送予对方的所有财物应当尽数归还对方。
然而当男女双方已共同居住并发生性关系,且女方以单方面放弃婚礼要求为由时,赠予财物应在50%-80%之间进行返还;若是男方选择如此,返还率则应控制在50%以内。
若双方已基于“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且育有子嗣,男方主动要求解除婚约者,只应返还财物的40%以下;若反之则只能返还至50%-60%。
而若婚后发现男方故意隐瞒患有法律禁止缔结婚姻的疾病,并通过欺骗方式与女方达成此婚姻关系,此时,彩礼的退还额度需控制在50%以下。
其次,对于女方当事人利用婚姻之名向男方索要财物的情形。
若女性收取彩礼后立即提出取消婚约或以其他借口让男方提出解婚,则应将彩礼全数归还给男方。
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已经开始共同生活但未曾生育子嗣,同时所涉婚姻存续期间不足两年,那么彩礼的退还比例应落在60%-80%之间。
若因女性隐瞒其他疾病导致双方无法结成合法夫妻,则彩礼的退还比例应不高于80%。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