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下列各类个人收入均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税款,具体如下所述:
(一)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工资、薪金等劳动性所得项目;
(二)个人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后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性质的所得项目;
(三)个人创作作品并出售或发表后获取的稿酬类所得项目;
(四)个人因特许权使用而获取的使用费性质的所得项目;
(五)个人通过自主经营而获取的经营类所得项目;
(六)财产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财产进行出租或出售后所获取的利息、股息以及红利等资本性所得项目;
(七)个人将自有财产进行租赁后所获取的租金性质的所得项目;
(八)个人将持有的财产进行买卖交易后所获取的增值部分的所得项目;
(九)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意外获得的非经常性的所得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