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产继承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要成为遗产房屋的继承人,必须须为合法合规的被继承人的法定或者遗嘱继受人;也就是说,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其具备资格担任继承人的身份。若被继承人已有效订立遗嘱,把遗产房屋指派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或者捐赠给国有单位或集体组织,此种情形亦可被视为被继承人处置遗产的一种方式,然而这种情况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继承,更倾向于遗赠的范畴。
其次,继承人拥有的遗产房屋是由依法获取而来。被继承的房屋需为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依法可被继承人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未经法律允许的收入并不构成遗产,无法被继承人继承。另外,有部分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将来因为争夺房产而引发纷争,便提前将房产权交予继承人,例如分给某位或多位子女,但此时这种行为依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继承,而是处于生前赠与的阶段。
最后,继承人不能将被继承人与伴侣共同拥有的房产、已婚夫妇共同拥有的房产以及合伙人共同拥有的房产直接纳入遗产范围而未加任何分割地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