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我们将针对拘留所及看守所有别进行深入探讨,具体差异内容如下:
首先,二者设立之法律依据存在显著差别。
拘留所主要依照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6年通过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定义设立;另一方面,看守所则是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设置成形。
其次,两者所承担职责的性质定位各有千秋。
拘留所,作为国家施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其性质定位为国家行政羁押机关;相较之下,看守所担负着关押依法被逮捕、依法应行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员以及余期徒刑未满一年的罪犯的重任,因此,看守所也被认定为具备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再次,拘留所和看守所的羁押对象亦有所不同。
拘留所在收押对象上主要是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以及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人士。
相比之下,看守所则致力于收押合乎法定条件的被拘留与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期徒刑未满一年的已决罪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