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录口供的过程中,若陈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确是可以进行修正和更正的,然而欲将其推翻重建,必须提供足够有力且充分的证明材料。当公民在接受警方盘问或询问时,应秉持客观、诚实的态度,确保所提供之讯息真实可靠。对于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而言,其针对被指控罪行而作出的口头陈述(包括对他人的揭露和检举),只要经查证属实,便可构成一份宝贵的证据资料。
然而,仅凭单方面的供词便直接断定嫌疑人有罪,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