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具有婚姻意向并为此支付大额财物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带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恋爱阶段,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两人成功缔结婚姻为前提,自愿地给予价值较高或象征着结婚意味的物品。此外,恋爱中的男女为了步入婚姻殿堂,可能会互赠大量具有重大价值或具有婚姻意义的财务资源。同样,长辈们也可能出于对后代的期待和祝福,向他们的恋人馈赠贵重礼金。
然而,倘若恋爱双方未能实现婚姻理想,则仍让收受者保留原本的财物,这无疑是背离公平原则与社会道德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赠与协议可以设定解除条件,当解除条件得到满足时,赠与行为效力随之丧失。因此,此类以结婚为最终目的,主动向恋人赠送丰厚礼金的行为实际也是一种附加了特定条件的赠与,其具体所附条件便是双方能够成功缔结婚姻。赠与人在做出此类赠与决策时通常持有这样一种心态:
如对方无法顺利踏入婚姻殿堂,那么他所赠与的财物便将被收回;若恋人俩如愿成婚,那么其所赠与的财务将会成为对方的个人财产。此种主观情感态度主要源自于隐秘的内心意愿。此份情感在法律方面带来的效应,完全符合解除条件的相关法律制度,因而这种以结婚为目标的赠与理应被认定为带有解除条件的赠与现象。当婚姻目标无法达成时,赠与行为失去效力,赠与人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赠予的财物,法院对此一般会予以支持。
然而,关于赠用品项已被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支出部分,可在适当扣除后进行返还的处理方式也应当被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