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担保人,倘若有必要对其委托人进行债务追偿,那么他/她可以采取诸如与债权人协商、提交仲裁或是法律起诉等途径达成此目的。
每当负债人未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券时,担保方如按照事先签署的协议承担起有关他/她名字下的担保责任之后,便有权向负债人进行追索,享受如同债权人对负债人所拥有的所有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担保人一旦已经代为负债人为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承担了相关的担保责任,他/她的追索权力才能得以确立。
换句话说,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担保人才能够行使其追索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