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需要缴纳30元的税费来涵盖6000元的工资收入。
依据现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起点已经调整到了5000元。
考虑到总收入为6000元并且去除5000元后仍然处于第三档3%的税率,因此工资中的个税应该缴付(6000减5000)乘以3%减去零,即,最终得出的数字是30元。
计算个人工资薪酬所应承担的税额的精确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乘以对应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那些将他们赚取的收入用于支持教育、扶贫和救济等社会公益实践的人士而言,如果他们的捐赠数额没有超过他们上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那么这些捐赠在他们应纳税所得额中所占比例将得以扣除;如果符合国务院所制定并实施的对这些社会公益事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要求,那就当然遵循这个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