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意义上,经办人员通常被确认为首要责任人,承担着较大的责任负担。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每一项业务的处理都需经过数层领导的层层审阅和把关。
因此,领导同样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若决意对虚假费用进行报销并签署假条,那么交办人将需要为其所造成的结果负责。
反之,若是仅限于在相关文件或票据上署名,尽管签字者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连带责任,但却并非是首要责任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