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质权的设立需满足以下诸项要素:
1、债权人与债务人为确保债权能够得以妥善履行,双方应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质押契约;
2、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物须系可转让及扣留的动产物品;
3、质押标的物向特定质权人完成交付。
值得一提的是,第三点要素至关重要,因为质押协议属实践性合约,一旦协议正式签署,其效力并非即时产生,仅待质押标的物品——也称作质物——实际交付至质权人手中,质押关系方能确立并依法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