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在住宅小区内由业主集体所有的地上停车场,这部分停车场可供外部主体租赁,然而,须得到业主大会的批准授权方可进行。
所签订的租约里,承租方获取到的仅仅是对车位数目的使用权带来的经济效益,而非其所有权本身。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住宅小区以及每一位业主对车位租赁问题或许会有各自的特别规定,有的社区及其业主可能只准许业主或者承租者将自己名下位于该社区的停车位置出租,还有一些地方可能更倾向于将其租赁给非业主或者非租客房主。
因此,若阁下希望租赁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我们强烈推荐您与业者或承租者取得联系,详细咨询了解相关情况,确保获得合法权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