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遇此种情形,您可考虑向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尽管贵公司对员工的请假申请进行了审批,但在这种情况下,您作为劳动者享有疾病休假的权利。
若您已向用人单位提供由其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单据、病历记录以及相关诊治费用收据等材料,而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批准假期,那么这已明显违反了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原则,构成违法行为。
因此,若实际情况真如我方陈述,那么您可以寻求向所在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