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指出,民间借贷所涉及到的利息分配额度不能超过双方签订合同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上限。
若商家或个人在此范围内制定了过高的借贷利息,那么超出的部分将会失去法律对其的保护作用。
这就意味着,所有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只要借贷双方自行决定的利息大于等于签定合同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此类约定将无法受到我国法律的庇护。
然而,借款人却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还债义务。
在此特殊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出借方有权要求企业或个人按照同等类型银行借贷利率的四倍标准进行偿付。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和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相对略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具体操作实施则交由各地方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灵活掌握,但整体上必须谨慎遵守不能成为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合理性标准。
对于超过该合理限制的部分,我国法律也将不给予任何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