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各类案件,规定如下:
1.数额不足万元的案件,每起审理费用为人民币50元;
2.金额在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案件,相应的诉讼标的应乘以2.5%之后再减去人民币200元作为审判费用;
3.数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案件,其诉讼标的应该乘以2%后再加上人民币300元作为审判费用;
4.数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期间的案件,其诉讼标的应该乘以1.5%后再加上人民币1300元作为审判费用;
5.处在50万元到100万元范围内的案件,其诉讼标的应乘以1%之后再加上人民币3800元作为审判费用;
6.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案件,其诉讼标的应乘以0.9%并加上4800元作为审判费用;
7.价值超过2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案件,诉讼标的应以0.8%为基础,再加上人民币6800作为审判费用;
8.价值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案件,其诉讼标的应以0.7%为基础,再加上人民币11800作为审判费用;
9.处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案件,其诉讼标的应以0.6%为基础,再加上人民币21800作为审判费用;
10.价值超过2000万元的案件,其诉讼标的应以0.5%为基础,再加上人民币41800作为审判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