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的语境下,“人格”被理解为具有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自主资格的抽象存在。
人格这一概念涵盖了生命、健康、名誉、姓名以及肖像等多种层面的内容,这些因素共同构建了人类这些元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它们体现着公民最为核心的需求和利益。
因此,人格权力堪称社会个体存续及发展的基石,是所有法律制度中最为根本的权利类型之一。
在民法典中,针对特殊人格权和普遍人格权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基于人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和人权法学学术思想,人格权亦被视为人权架构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
尽管在如今的现代化社会中,人们已然深刻意识到了确认并且捍卫人格权的重要意义,然而围绕着人格权究竟属于人权范畴、宪法赋予的权利抑或是民事权利这一问题,依然存在争议与探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