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际上,缓刑和监外执行二者之间存在四个明显区别:
首先,监外执行只适用于那些被判定获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罪行的罪犯,而缓刑的适用范围则相对较窄。
其次,监外执行以现实确有阻碍继续服刑的法定状况,如患上严重疾病需进行保外就医治疗;当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新生婴儿的女性,方可符合申请条件。
相比之下,缓刑有赖于犯罪人在一段时间内不会再次对社会构成威胁作为申请前提。
第三,监外执行通常是在最终判决确定之后采取的变通执行方式,整个执行过程涵盖了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并未设立特定的考验期。
然而,缓刑却是一种附带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其判决结果可以在刑罚裁决之际即可宣布。
最后,若监狱外执行的条件发生改变或者消失后,罪犯应立即转移到监狱执行,唯一的不同仅仅体现在执行场所的变更。
而对于缓刑,只要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或者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便无需按照原来的判决执行刑罚,否则将面临撤销缓刑,返回监狱服刑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