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家庭发生离异事件之后,子女的诞生证明依然具有法律效应,享有办理与更新的权利。
只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材料除了常规的证明文件之外,还需要额外添加以下两项证明:
第一项是父母其中一方为申请人,即由其代表子女进行办理申请;
第二项则是父母双方曾经签署的离婚证书原件,或者经过法院判决的离婚决议书。
针对上述情况,有必要作出以下详细解释:
第一,由于该证明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所以仅限他们的父母中有一人担任监护人的角色,拥有办理此事项的资格;第二,需要提供的所有证明资料需满足以下(1)或(2)中的任意一种要求:
(1)监护方身份证明、个人户籍证明和离婚证书原件,或是有着关于另一方详细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的离婚判决书;
(2)父母两人的身份证明、个人户籍证明以及离婚证书原件,或者离婚判决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