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动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并无任何法规所明确规定的过错条件出现的情况下被解雇的情形来说,雇主方应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假设该企业是经过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后决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其需要遵守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七条条款来进行经济补偿的支付。换句话说,只要每个在本企业工作的员工能达到一年以上的时间,就可以得到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如果员工的工作期限超过六个月但还没有到一整年的话,也可以视为已经做了一年的工作量而被对应地给予一年工资的补偿;
然而更为特殊的是,那些只工作了不到半年便被解雇的员工,他们将获得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其次,若该企业是单方面宣布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不仅对于劳动者本人是不公平的,而且在法律上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他们应该遵循相关的条例,向该劳动者支付双倍于已提供补偿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