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股东认为公司对其查看资料的请求采取的推诿或反对理由并不妥当和恰当,那么该股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公司履行查阅义务。
因此,在处理任何涉及股东知情权的法律纠纷案件时,我们首先需要以下关键性的证据:
第一,证明股东享有公司参与股权的有效凭证;
其次,向法院提交的起诉材料应包含能够说明持有股份期间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初步证据。
另外,作为原告的股东还需提供书面证据表明其已向被告公司(即应被查阅资料的公司)发出了查阅财务账目明细的正式函件,同时应该注明查阅目的。
同时,从发起函件到距离最终日期开始计算,若被告公司未能在此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且未能解释其未进行恢复的具体原因,那么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将会大大提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