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仅凭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确凿证据证实的,不得判定该被告人有罪并作出相应的刑事判决。
但是,若无被告人供述,所搜集到的证据确系充分,明确无误者,亦可确认被告人犯有罪行,并依法对其进行惩戒。
在此范畴内的直接证据种类如下:
1.当事人的陈述,例如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护;
2.能够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证人证言,如能指认出罪犯身份的证人证言,或者能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产生、变更或消亡的证人证言;
3.能够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书面证据;
4.能够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音像资料;
5.在特定情形下,能够直接证明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