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当员工无法胜任其职位时,企业应首先为该员工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或对其职务作出适当调整。
若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之后,员工仍然无法胜任其职责,那么企业在做出此决定之前,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或是给予一个月工资的额外补偿之后,方可正式解雇该员工。
此外,企业还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将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即每工作满一年,企业就需向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