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单位、企业机构或其相关实体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资产非法据为已有,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认定标准时,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若是涉案金额更为巨大的话,就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这种情况下还可能附带处以被没收个人私产的惩罚措施。
而依据我国法律方面的最高级别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来说,只要发生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其涉案金额在5,000元到1万元以上的,都应当作为刑事犯罪予以追究。
这里的“数额”,是指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资产总价值,必须按照累积计算的方式进行统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