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及年龄未满十四周岁之未成年人,强奸罪行将不予刑事处罚;然对于介于十四岁至十八岁之间的少年犯下此类罪过者,虽然需负上刑事责任,但务必予以从轻乃至减轻之处罚。
此所谓从轻处罚,即在既定的刑法范畴内执行较短的刑期或采取较轻型的刑种。
至于减轻处罚方面,则是在刑法所规定的量刑范围之下,施加以主刑。
举例来说,如在未拥有法定加重处罚情形之时,犯有强奸罪行的罪犯依据刑法规定理应受到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处罚。
如此若犯罪者身份为十四岁至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就必须斟酌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从轻处罚的前提下,法院应对三年至十年间酌情判处比较短暂的刑期。
究竟是实施减轻处罚或者是从轻处罚,将由法院基于犯罪的严重性、犯罪分子的悔悟态度以及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等复杂因素加以综合考量而做出最终裁断。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