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保安队伍的指挥官并没有被赋予解雇队员的权力。
这是因为,保安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建立在合法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而保安队伍的指挥官仅限于用人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的负责人员定位。
即使这位指挥官具有向用人单位高层领导进言的权利,他也无法单方面作出解雇某位保安员这样的决定。
解雇保安员这种行为,必须得到用人单位最高层领导人的确认及许可,然后由用人单位进行正式的解聘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