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聊天纪录确实具备法律证据的效力。
所谓聊天记录实际上即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这主要包括了通过电子邮件、网络即时聊天、博客、电子数据交换(EDI)、微博客、手机短信以及各类电子签名和域名等方式生成或储存于各种电子媒介之中的各类信息资料。
然而,所有的证据都需要经过严谨的查证程序来确认其真实性,从而使得这些被证实为真实的证据能够成为法庭审判过程中判定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