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创设之初,并非必然要求具备股东协议,因为现行法规并未强制推行此类文件的签署。
然而,申请者仍然必须递交一系列必备资料,其中包括了书面形式的申请函、用于经营场地租赁或拥有证明的相关文件、由全体股东联合起草完成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代表公司法人地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详细个人信息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