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本公司之董事会第XXX次决议,本董事会在承继其职责的同时须对股东会全权负责,具体行使以下各项权力:
首先,筹备股东大会,并在会中汇报近期公司运营情况及发展规划;
其次,坚决贯彻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决策,确保公司运营方向与股东期望保持一致;
再次,制定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和投资策略,以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此外,还需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稳健;
同时,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保障股东权益;
另外,制定公司增资减股或发行债券等重大决策,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需求;
最后,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除此之外,董事会还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确保公司高效运转;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薪酬待遇,并根据总经理的推荐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薪酬待遇;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准则;
以及履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