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规,上班过程中若不幸自我跌倒,是无法纳入工伤范畴的。
然而,在日常通勤过程中,仅当遭遇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或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船只遭遇事故,亦或是在乘坐火车期间遭受事故时,方能被认为是从事与工作有关活动而产生的损伤,进而享有工伤保障权益。因此,职工一旦遭遇事故伤害甚至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判定出被视为职业病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居住地所在的社会保险机构提出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关于工伤的认定标准,若职工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应被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期间及工作岗位上,由于突发病征导致死亡,或在发病后的第48小时内经过全力抢救仍未能挽回生命;
2.在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过程中所受的伤害;
3.原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争和公务受伤致残,并已取得了伤残军人证,在进入用人单位后旧伤再次发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