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正常情况下,检察院征得犯罪嫌犯的同意后向其示明认罪认罚书的法律效力,这无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种途径。
鉴于犯罪嫌犯愿意认罪和服罪,他们有权签署此类文书。
且当诉讼程序最终宣布结束之际,他们也有可能因为认罪认罚行为而得到减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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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诚实地陈述他们所犯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可,同意检察机关确定的刑罚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进行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