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登记完成之后给予的彩礼,并非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范畴,然而同样也不具备夫妻共有财产的属性。
传统意义上讲,彩礼应当被视为婚恋过程中男方给予女方的聘礼或者礼金。
这种礼俗性质的馈赠表现出以缔结美满婚姻为前提的意愿,而接受彩礼则暗示了对方承诺与之共结连理。
当男女双方顺利缔结婚姻并实现了既定目标时,这份赠予行为便具有了实效性和合法性,彩礼将作为受赠方的个人资产予以保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