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用人单位因某些特定原因而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需要给予劳动者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
该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基于劳动者在该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便需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款项;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视同为一年进行计算;对于不足六个月的员工,则需向其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标准的款项。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具体金额的大小,与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被动离职并无直接关联,关键在于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具体原因。
首先,对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情况,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则无需支付。
其次,对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同样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将无需支付。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则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若是依据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已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亦无需支付补偿金;如未提前通知劳动者,则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通知金。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并无过错的前提下,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双倍的经济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