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然是可行的。
在士兵受到伤害之后,倘若经由军队内部医院进行救治后仍无法恢复身体健康,则需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由军级联勤部门派遣军医对义务兵及初级士官进行伤残鉴定并确定其残疾军人身份以及相应的残疾等级;而对于中高级士官以及军官,则需要由军区级联勤部门派遣军医进行同样的工作。
在军队服役期间的残疾军人将享有民政部所制定的抚恤金以及其他优待政策;若士兵退役,则由其所在部队联勤部门负责发放与其伤势情况相符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