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餐饮业实体本身便具有在商业运营中聘用劳动力的权利和能力,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餐厅经理无疑也归属于餐馆所有者所聘任的劳动大军之中,自然而然地建立了雇佣关系。
在此前提下,即使用人方与被用人方在正式开始雇佣行为之前已经订立过相关的劳动协议,其从框架上而言也只能被视为单纯的规划性筹备工作,实际的劳动关系要在雇佣行为产业化的那一日(即双方签署雇佣协议并履行雇佣义务)才得以建立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