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误工费的确立是基于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考虑的。
关于伤员个人的误工时间,则可以依据伤员在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进行明确。
而对于由于伤害导致残疾并继续误工的情况,误工时间可以计算直到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天为止。
其次,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来说,误工费应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基础来计算。
实际上减少的收入应当是确实失去的部分,这当中包括了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合法的兼职收入等等。
然而,通常情况下并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人时失去的经营损失,以及对特殊工种的补贴费用。
至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其误工费则可以参考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倘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也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中的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
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
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