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婚姻中,彩礼通常被视为男方为了顺利达成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依照当地传统风俗习惯所赠予女方的贵重物品和现金资源。
当男女两方并未依法取得合法有效婚姻登记手续时,实践中,彩礼应当退还;反之,如果完成了婚姻登记,但实际生活却未能共同度过,在二人分手之时,女方也有权要求男方归还先前赠予的彩礼。
进一步来说,假如男方在个人纳彩之前因送出彩礼而导致其自身生活出现了严重的困难状况,那么在婚姻破裂之后,他亦有权利向女方请求归还上述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