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患者的手指虽无法完全伸展,但是仍具备较高的操作技巧且不会对日常生活产生多大妨碍,这种状况通常被评定为第十等级的伤残类别。
反之,倘若病人的手指完全伸直会受到明显的限制并仅可以在有限制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从而对其日常生活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困扰,则通常被划分为第四等级的伤残类别。
最后,若此类病例中的病人手指完全伸直所受限制极其严重,以至于已经到了严重影响到他们日常生活质量的地步,那么通常将其归类为第五等级的伤残类别。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