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机动车而最终导致车辆失踪的事件中,应依法视作盗窃罪进行刑事定责与惩罚;
然而若是为了盗取另一种财产,于是采取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随后未经许可非法占有车辆,或者是在犯案过程中故意将车辆予以遗弃从而引发了车辆丢失的后果,这两种情形均需将原本被盗车辆的实际市场价值纳入盗窃金额范围内进行计算;如果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采用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而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是在犯案过程中刻意将车辆遗弃导致其丢失,那么便需要将此行为以盗窃罪和其他相关犯罪行为合并处理,进行数项罪名的并罚;但是若在事后将车辆归还,且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则应该根据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情节和程度,依法予以相应的加重惩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