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被宣告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囚犯。
2.已经刑满释放后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者。
3.若为已被宣告管制、拘役的囚徒,其在刑满释放之后再度触犯新律之规定,或者是被宣判为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然而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却又再次涉嫌新案,这两种情况均不能视为具有前科劣迹。
此外,正在接受监狱惩罚的罪犯若是再度投身于新的违法犯罪活动,亦不能将此视为具有前科,而是应该归类为服刑期间重新犯罪之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