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规定中,股权转让并非强制要求完全缴纳注册资本。
然而转让过程中,相关信息须如实向股权接受方披露。
若接受方在得知或应有理由认知该等事实后仍购买转出方所转让的股权,那么此项股权转让交易即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同时,作为受让方的利益相关者与作为转让方的二者应共同承担因出资缺陷给公司债权人所造成的经济赔偿之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