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争议双方对经过仲裁院裁定下达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签发日的第十五天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请求审理。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须在收到此类案件后的六个月之内进行核实和审判处理工作。
对于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以及裁定书,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来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履行其职责,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寻求法庭的协助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