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席法庭并提供证言的过程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规范。
其中,第187条明确指出:
当公诉方、当事人或辩护律师以及诉讼代理人对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持有争议,且这名证人的证言对于案件涉及的定性量刑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之时,倘若人民法院认为证人类似到法庭陈述证词的行为势在必行,那么这名证人应当毫无保留地走上神圣的被告席,再次陈述自己的观点。
反过来看,当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期间目睹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他们本应以此情形为依据,在法庭上提供相关证词,同样应遵循上述条款的规定。
若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证人无任何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要求到庭,可以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将他们带至法庭,但这不适用于被告人家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及子女等特定人群。
此外,若证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便亲自拒绝出庭甚至在已经到达法庭之后又拒绝再次提供证词的话,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将受到严肃的惩戒,包括警告、作出相应惩罚决定如罚款十万元以下;如情节严重,则需上报院长审批,可能会被判处短期内十日内以下的拘留。
由此可见,一旦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得到法律之认可,他们必须接受这样的要求,否则,他们将面临司法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