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罪犯被判处死刑且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赔偿费时,被害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
若经由法院强制实施之后,被执行为者仍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法裁定结束当前执行程序。
然而,只要将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便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若凶手系未成年人且无经济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监护人履行相应职责。
反之若凶手为成年人且被判处死刑,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款可从凶手的遗留财产中予以支付,同时杀人数之合法债权亦将自动转属受害者拥有。
在此状况下,倘若凶手确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由于其已成年,法院不得对其亲属进行强制执行,这无疑增加了受害者追讨赔偿款的难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