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适用条件之差异:
驳回起诉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提出的起诉未能满足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所致,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通常是针对当事人的主张虽然具备了足以提起诉讼的条件,但却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撑的情况。
第二,适用阶段之区分:
相比之下,驳回诉讼请求只能出现在案件进入实质性审理环节之后,否则无法起到阻断诉讼进程的作用。
然而,驳回起诉的情形,既有可能出现在实体审理之前,也有可能出现在实体审理结束之时,它更偏重于对程序正义的考量,因此需要以裁定这种法律文书的形式来明确表述。
第三,使用的法律文书之不同:
驳回诉讼请求往往涉及到对当事人能否成功取得胜诉的判断,因此应该采用具有确定性的判决方式作出裁判。
而驳回起诉,因为它仅涉及审查当事人的起诉程序是否得当,属于程序审查的范畴,故此。
应该以裁定的形式予以表达。
第四,所导致的结果之差异:
当案件经过实体审理后,当事人的诉请被判决驳回时,如果没有出现新的事实及相应的法律依据,那么就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禁止其再次对该案发起申诉。
然而,如果驳回起诉的决定是基于程序原因做出的,那么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定要求,在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前提下,便有权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