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此行径,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它并不涉及到任何法律上的违规行为。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这种做法对于支付款项的那一方而言无疑构成了严重而实质性的不公正待遇。
原因在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经签署便意味着双方对于该项交易或商业活动均已达成共识,同时,合同中对于各自应尽之义务及所享受之权益亦有详细规定。
一旦出现争议情势,付款方将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