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所明确的规定,对员工因工受伤及其受伤程度的评定与评估,分别需经由两个特定环节以及相应专门机构进行。
其中,两个步骤包括:
工伤的认定和劳动能力的鉴定。
关于工伤的认定部分,若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诊断、评估符合职业病表现,其所属单位必须自事故发生或诊断、评估结果确立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统筹管理的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提交工伤确认申请。
倘若用人单位未能如期进行上述操作,工伤职工或者与其有血亲关系的人、以及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评估结果确立之日起的一年以内,直接向用人单位监管归属的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提交工伤确认申请。
工伤认定结束之后,将继续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最终的伤残等级。
在此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医院向设立于市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申请,期间需同时附带工伤认定决策以及职工工伤医疗方面的相关数据资料。
接受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决议,或者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延长期限到九十个工作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批,并自接手之日始六十个工作日内对已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后做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工伤确认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该职工所属单位。
然而,工伤的等级并非只参照参考标准就能够得出结论的,尽管从参考标准上初步判断,可能处于七至十级之间(更高或更低级别),但是这并不足以作为正式的、具有效力的评估依据,所以,为了得到确切的伤残等级的确定,仍然需要经过详尽的鉴定程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